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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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寧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75NX0004042-1
1
200
00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3132-4
1
100
00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45393-8
1
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