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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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請人 彭金錠 (即 陳崇賢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蒲心智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寧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25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5NX0004042-1

1

200

002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13132-4

1

100

00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145393-8

1

47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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