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救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救字第3號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綠島監獄執行中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代表人 許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或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提出保證書代之。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意旨參照)。
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諸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釋明係指讓法院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服役5年之歷年工作報酬所得平均年收入約100元,且生活必需亦均仰賴年邁雙親接濟,故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依卷附之原告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原告並無任何財產資料,且聲請人現係在監執行中,故堪認聲請人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其所提本院107年度簡字第40號訴訟,復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