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4482號債權人乙○○
號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七憶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此為破產法第98條、第99條所明定。
二、查七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9月30日經本院98年度破字第17號裁定宣告破產在案,本件債權為破產債權,自應依破產程序行使權利,聲請人之請求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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