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216號聲請人 何士提 (英屬蓋曼群島商美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英屬蓋曼群島商美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展期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0年二月八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0年八月七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及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英屬蓋曼群島商美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人,於民國99年8月8日就任,應於100年2月7日清算完結,惟於上開期限內,無法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第36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0年8月7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