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3號聲請人北鉅精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雙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官張珮琦┌──────────────────────────────────────────────┐│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100年5月26日│309,488元│BG0000000││││司 陳錫忠 │台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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