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733號原告 吳金青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被告 許家禎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月1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庭前以書狀陳報讓渡契約書為毅盛食品企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簽訂,何以原告得依約為本件請求。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