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177號聲請人 鍾梓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吳華瑋附表:111年度除字第21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2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3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4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5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006中興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87-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