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字第28號聲請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盧貞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宜南工程有限公司選任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本件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