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858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全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仟貳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 全蕙妏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08年7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㈠消費本金:新臺幣6867元整(約定條款第6條)。㈡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新臺幣346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㈢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㈣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全蕙妏│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15│││6,867││月26日起│││││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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