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擔代償債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茂順密封元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正復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複代理人 周美瑩 律師被告世全塗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貴竹 被告峻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喻得芫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被告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俐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孟育 律師
張慶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擔代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世全塗料有限公司(下稱世全公司)、昶笙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笙福公司)前分別對臺南市政府民國106年6月19日府環土土裁字第000000000號裁處書(下稱106年6月19日裁處書)、106年6月3日府環土土裁字第106060011號裁處書(下稱106年6月3日裁處書)提起行政爭訟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號(經上訴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審理)、第20號(經上訴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審理)。本院前以坐落臺南市○○區○○路○○○○○號空地、臺南市○○區○○○段○○○○號土地、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之汙染人為何人及被告世全公司、昶笙福公司、被告峻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峻源公司)是否有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7條第5項準用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提送汙染改善應變必要措施計畫書之義務等節,屬本件分擔代償債款之先決問題,經本院於108年1月21日裁定命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0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行政訴訟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分別於108年1月18日、108年5月31日以107年度簡上字第59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確定,而已終結,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奇川
法官鄭順福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黃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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