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游志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壹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志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05日止累計60,144元正未給付,其中59,246元為消費款;89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游志仁│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8507元││1月06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游志仁│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38026││1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游志仁│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2713││1月06日││計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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