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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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60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許竹伶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所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與主文中之請求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正確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繕本3份,以利本院作業。
二、請提出債務人許竹伶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