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6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640號原告 盧俊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時,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之;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37條之3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提起交通裁決撤銷訴訟時,應先向交通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並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交通裁決日期及字號欄填寫之「交通事件裁決所110年11月11日北市裁申字第裁0000000000」並非撤銷訴訟合法之訴訟標的,是以原告起訴未正確載明所欲撤銷之裁決書字號,致有程式上欠缺。又原告於起訴狀僅檢附「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10年12月3日北市裁罰字第22-AM0000000號(違規時間:109年9月11日)裁決書」,惟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內則提及2件交通違規舉發通知單號,是原告究係欲僅請求撤銷被告北市裁罰字第22-AM0000000號裁決書,或對其他裁決亦欲一併提起行政撤銷訴訟,請原告於起訴狀內載明欲訴請撤銷之裁決書字號,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