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27號聲請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㬌南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段津薪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六十二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雖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計算書、債權人清冊、財產清單、不動產登記謄本等,本院亦依其聲請,函查相對人保險資料,但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書記官江慧君附件:
一、聲請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二、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聯絡方式(包含聯絡電話及聯絡地址)、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債權金額、有無擔保、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如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請敘明執行案號及執行程序進行情形),並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三、聲請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以資證明。
四、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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