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簡字第8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壢簡字第8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武雄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50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武雄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行為足以對公職人員之選舉造成不公平競爭及不公平之選舉結果、並重創我自台灣光復實施民主選舉以還之核心價值、然念及被告於本件里長選舉仍未當選、其尚無其他前科之素行尚佳(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其之犯罪手段、犯後坦承犯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以,本院審及被告行為對我實施民主價值之傷害,認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指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5012號被告劉武雄男7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縣楊梅市○○街29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武雄為桃園縣楊梅市第19屆富岡里里長選舉候選人,明知其並無桃園縣六合高工(現已改為桃園縣私立六和高級中學,下稱六合高工)之學歷,竟於民國99年4月13日參選前開里長選舉時,在桃園縣楊梅鎮(現已改為楊梅市)富岡里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及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稿上,填載學歷為「六和高工」,使不知情之桃園縣選舉委員會公務員,將此不實事實刊登在桃園縣楊梅市第19屆鎮民代表暨里長選舉之選舉公報上,並利用不知情之選務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第8項之規定,於投票日2日前將前開登載劉武雄不實學歷之選舉公報送達於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桃園縣選舉委員會選舉公報登載資料之正確性及桃園縣楊梅市富岡里里民對候選人選舉判斷之正確性。
二、案經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武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桃園縣楊梅鎮富岡里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候選人刊登選舉公報之個人資料及政見稿桃園縣楊梅市第19屆鎮民代表暨里長選舉公報各1份在卷可憑;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規定意旨:選舉公報上所刊登之公職參選人學歷,除大學以上者,候選人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且候選人個人及政黨資料,由候選人及政黨自行負責。其個人及政黨資料為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公報等語,已明示候選人除大學以上學歷,其餘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僅有在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始不予刊登公報,並不就前開候選人個人資料為實質審查,是桃園縣選舉委員會就里長選舉有關候選人非大學以上學歷部分,無實質審查之義務,而係依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及政見稿所載之學歷逕予刊登選舉公報一節,有桃園縣選舉委員會101年4月12日桃選一字第1010005067號函在卷可參。綜上所述,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4條之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嫌。被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後復行使之,其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選務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第8項之規定,於投票日2日前將前開登載被告不實學歷之選舉公報送達於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而行使之,請論以間接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22日
檢察官戎婕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黃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