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 鄔松達 被告 鄔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及公告現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1,000元(計算式:3500×(52.9+33.1)=301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