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 蘇一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0000000000門號,其於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所列各項金額之收取專案補貼款之相關約款(專案申請日分別為民國100年8月2日、民國100年11月2日、民國
101年4月7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