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68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和成 上列聲請人與 張錦實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自民國94年4月1日」(請具體表明何者正確)?及請求之利率為何?
二、本件聲請本票一紙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為何?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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