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傅怡 代理人 盧姿伶 債務人 林俊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24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傅怡 代理人 盧姿伶 債務人 林俊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