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745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代理人 蕭梅芳 相對人 張俊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原設籍地址寄發債權移轉通知函,經郵務機構以原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債權移轉通知函、戶籍謄本等影本及退回信封為證,查相對人已於民國92年7月16日出境,民國94年8月8日就其原設籍地址為遷出登記,是以,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