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2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世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世合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世合因犯商標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世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商標法│商標法│├──────┼───────────┼───────────┤│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底某日起至101│100年5月20日起至100年6││(民國)│年2月3日│月11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智簡字第22號(│101年度智簡字第29號(││決││臺南地檢101年度偵字第│臺南地檢101年度撤緩偵││││4833號)│字第187號)││├────┼───────────┼───────────┤││確定日期│101年8月27日│101年10月15日│││(民國)│││├─┴────┼───────────┼───────────┤│備註│已執畢(臺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1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