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4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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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24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4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君榕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翁君榕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13066號被告翁君榕女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23號居臺南市○區○○路1段410巷3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君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1年10月2日17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至臺南市○區○○路3段「國立成功大學」成功校區工地,竊取興亞營造公司所有之樑箍筋17個、鋁彎架4組、角鐵1支、C型鋼3組(共計新臺幣(下同)5000元),得手後欲離去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樑箍筋17個、鋁彎架4組、角鐵1支、C型鋼3組。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翁君榕對於上揭事實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蔣英傑 指訴情節相符,且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及蒐證照片8張附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8日
檢察官蔡英俊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湛繹參考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