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79號原告 吳芊葳 訴訟代理人 黃秀惠 律師被告 洪玉鎮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李慧瑜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