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50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詹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叁仟零柒拾叁元,及其中肆萬玖仟零肆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以本金肆萬玖仟零肆拾肆元每月按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上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陸萬叁仟捌佰捌拾叁元,及其中柒萬壹仟貳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貳萬玖仟捌佰零柒元,及其中肆拾玖萬叁仟伍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至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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