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28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建維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建維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凱鑫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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