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5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506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定凱陳國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壹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肆萬捌仟玖佰捌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壹萬肆仟陸佰柒拾肆元,及其中壹拾柒萬貳仟玖佰柒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伍佰元,延滯第四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違約金柒佰元至清償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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