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437號聲請人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檠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當事欄中檠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及提出檠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