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53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即百豐工程行
被   告 全磊營造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53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1日下午4時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陸仟參佰玖拾柒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之支票,惟屆期提示未獲兌現,
致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附表:
┌─────────┬──────┬──────┬─────────┐
│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票日│算日及利率│
├─────────┼──────┼──────┼─────────┤
│AH0000000│新臺幣壹拾玖│民國94年7月│無│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萬壹仟零肆拾│18日││
││玖元│││
├─────────┼──────┼──────┼─────────┤
│AH0000000│新臺幣貳拾參│民國94年7月│無│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萬伍仟參佰肆│18日││
││拾捌元│/民國94年7││
│││月19日││
├─────────┼──────┼──────┼─────────┤
│AH0000000│新臺幣參拾萬│民國94年7月│無│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元│18日││
├─────────┼──────┼──────┼─────────┤
│AH0000000│新臺幣 陸拾萬 │民國94年8月│無│
│大眾商業銀行營業部│元│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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