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0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3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書記官鄒文南┌───────────────────────────────────────────────────┐│支票附表:96年度催字第108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國堡紙品行 楊銘勲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CN0000000│96年11月30日││││限公司大同分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