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8號原告柏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銘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尚承 開發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尚承開發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96,3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8,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