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 林清文 原告與被告 高清章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2,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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