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5號原告 楊金錶 被告 陳郁仁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嘉交簡字第79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胡修辰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