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溢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業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年度緩字第一○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強力磁鐵壹個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溢富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年度偵字第四○三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強力磁鐵一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以一○○年度偵字第四○三九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起算,至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年度偵字第四○三九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扣案之強力磁鐵一個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