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許嘉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嘉福於民國91年10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0月23日起至民國101年10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06日止累計32,847元正未給付,其中19,644元為本金;11,91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許嘉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3年03月06日止累計368,243元正未給付,其中167,287元為消費款;176,919元為循環利息;24,037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0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嘉福│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19644││3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許嘉福│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67287││3月07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