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原告愛山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祝文宇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黃世芳 律師 陳雨琮 律師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王尊民 律師
黃正欣 律師被告 林鴻明
陳祈蒼 董翠華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及參加人參加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瑋桓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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