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原告與被告久玖廣告工程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9,00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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