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吳柔樺 被告 林郁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3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黃媚鵑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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