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春妹
黃連玉劉秀美盧添花羅洪玉花 黃月嬌 許銀妹 陳貴花 李文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132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二項第5行關於「100年3月10日」之記載,更正為「100年3月9日」外,餘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投票受賄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刑法第143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被告余春妹、黃連玉、劉秀美、盧添花、羅洪玉花、黃月嬌、許銀妹、陳貴花、李文生均犯妨害投票案件,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參加法治教育
2場確定,被告余春妹等9人均已於緩起訴期間內履行所附條件,且緩起訴期間1年亦於民國100年3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選偵字第36、37、38、45號偵查卷、99年度緩字第401、402、403、404、405、407、408、409、410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及99年度緩護命字第156、157、158、159、160、162、163、164、165號觀護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單獨聲請將扣案之賄款新臺幣20,000元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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