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榮河
張文勝陳源松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榮河告訴被告張文勝,及告訴人張文勝告訴被告陳榮河、陳源松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等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陳榮河及張文勝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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