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3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3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3014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債務人乙00000000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乙00000000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逾期手續費。
三、債務人應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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