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285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莊英廷
丁○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狀申請書原本,被告應陳報0000000000號電話使用人。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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