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203號聲請人展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莊滿美┌────────────────────────────────────────────────────────┐│附表:95年度除字第220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科菱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復興分│95年1月5日│523,792元│WA0000000││││ 邱世昌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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