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7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ꆼ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字第6781號、103年度執聲字第1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ꆼ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ꆼ志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3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確定;如附表編號8至編號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24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60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之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拘役20日,如易科罰│││,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金,以新臺幣1,000│││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15日上午7│103年1月15日上午8│103年1月16日上午7│││時許│時30分許│時3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3年度偵字第1173│署103年度偵字第1173│署103年度偵字第1173│││、1174、1288號│、1174、1288號│、1174、1288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事實││││││審├───┼──────────┼──────────┼──────────┤││判決│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確定││││││判決├───┼──────────┼──────────┼──────────┤││判決確│103年7月22日│103年7月22日│103年7月2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ꆼ臺灣苗栗地院檢察署│ꆼ臺灣苗栗地院檢察署│ꆼ臺灣苗栗地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833│103年度執字第2833│103年度執字第2833│││號。│號。│號。│││ꆼ編號1至編號7前經│ꆼ編號1至編號7前經│ꆼ編號1至編號7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33│103年度易字第333│103年度易字第33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100日。│100日。│└──────┴──────────┴──────────┴──────────┘┌──────┬──────────┬──────────┬──────────┐│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算1日│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20日上午7│103年1月20日下午3│103年1月21日上午8│││時許│時許│時10分許│├──────┼──────────┼──────────┼──────────┤│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73│署103年度偵字第1173│署103年度偵字第1173│││、1174、1288號│、1174、1288號│、1174、1288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事實││││││審├───┼──────────┼──────────┼──────────┤││判決│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確定││││││判決├───┼──────────┼──────────┼──────────┤││判決確│103年7月22日│103年7月22日│103年7月22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ꆼ臺灣苗栗地院檢察署│ꆼ臺灣苗栗地院檢察署│ꆼ臺灣苗栗地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833│103年度執字第2833│103年度執字第2833│││號。│號。│號。│││ꆼ編號1至編號7前經│ꆼ編號1至編號7前經│ꆼ編號1至編號7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33│103年度易字第333│103年度易字第333│││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100日。│100日。│100日。│└──────┴──────────┴──────────┴──────────┘┌──────┬──────────┬──────────┬──────────┐│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20日,如易科罰│││,以新臺幣1,000元折│,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算1日│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17日晚間8│103年3月28日凌晨2│103年3月28日凌晨2│││時20分許│時許│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73│署103年度速偵字第│署103年度速偵字第│││、1174、1288號│1218號│1218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103年度簡字第1248號│103年度簡字第1248號││事實││││││審├───┼──────────┼──────────┼──────────┤││判決│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5日│103年6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33號│103年度簡字第1248號│103年度簡字第1248號││確定││││││判決├───┼──────────┼──────────┼──────────┤││判決確│103年7月22日│103年7月29日│103年7月29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ꆼ臺灣苗栗地院檢察署│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103年度執字第2833│察署103年度執字第│察署103年度執字第│││號。│6781號│6781號│││ꆼ編號1至編號7前經│ꆼ編號8至編號9前經│ꆼ編號8至編號9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本院以103年度簡字│本院以103年度簡字│││103年度易字第333│第1248號判決定應執│第1248號判決定應執│││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行拘役60日。│行拘役60日。│││10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