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筱倩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張美月 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曹𦓻峸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昇銓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3年1月28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有本院103年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在卷可查,其名下原有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上市櫃公司之投資債權,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680元,有債務人之101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附卷可參,惟本院依據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5日保結消字第0000000000號函提供債務人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向玉山證券雙和分公司、城中分公司及元大寶來證券中華分公司、永和分公司函詢結果顯示,債務人名下之股票帳戶或已辦理銷戶、無餘額、或已於102年1月30日將股票全數售出,是其集保帳戶已無任何股票,而其名下之商業保險保單均已變更要保人為其母親 黃婉群 ,有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19日康健(保)字第00000000000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27日陳報狀、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3年5月15日103中信壽契字第324號函在卷可佐,債務人現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而其於裁准清算前一年內之不利益於債權人處分行為,已有債權人對其提出刑事告訴,有債務人103年7月25日陳報狀在卷可參,經本院於103年7月17日通知全體債權人本院將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於收文後均無意見。
三、承上,債務人裁定開始清算後名下並無可計入清算財團之財產,可證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本院自應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