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雷素真 被告 黃曉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法官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