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9號原告 王晨曦 被告 李偉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交簡字第265號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161號改分),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石蕙慈法官姜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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