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新格電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寶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103年12月4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書記官馬竹君┌──────────────────────────────────────────────────────────────┐│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可青大飯店 林以忠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宜│新格電梯有限公司│103年10月31日│6,000元│AB0000000│││││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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