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告 王竣宏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周雅文 律師

舒盈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霸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萬8,742元(計算式:500萬元+39萬8,742元=539萬8,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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