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85號
原告 王竣宏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 律師
周雅文 律師
舒盈嘉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霸貴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9萬8,742元(計算式:500萬元+39萬8,742元=539萬8,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4,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