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33號聲請人 謝丞宏 即謝 董惠美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裁定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又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於110年4月30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裁定已於110年5月1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黏貼在本院公告處,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
書記官林彥丞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69ND-000000-011,0002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3ND-000000-011,0003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4004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3125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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