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47號原告 吳嘉永 被告 姜智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姜智浩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3,
3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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